领导简介
人事任免
法律法规
应急预案
政府文件
政府采购
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工作报告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律法规 > 自治区级行政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访问次数:

 【法规分类号】A722040200404
【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07/05
【实施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劳动
【文号】内政发(2004)68号
【题注】
【正文】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
厅、局, 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精神, 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 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所属市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

     二类区:乌兰浩特市、锡林浩特市、巴彦浩特镇、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00元。

     三类区:除上述地区外,其它地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80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主办: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     Copyright © 2008
承办:科恩网络软件有限公司     蒙ICP备06002822号
      
    运行管理:包头市东河区信息网络中心
    最佳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6.0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