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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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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号】A722027200401
【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06/01
【实施日期】2004/06/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经济体制改革
【文号】内政字(2004)189号
【题注】
【正文】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决定》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各级政府要以《决定》精神作为深化各项改革工作的行动指南,着眼于加快发展的要求,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放到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兼顾,协调各方面改革,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要把改革和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改革措施,推动我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产业化进程;要把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把握好改革的方向和力度;要把实行统筹兼顾和重点突破有机结合起来,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重点在国有企业、农村牧区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取得新突破;要把推进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在抓住机遇不失时机地推进关键领域改革的同时,充分考虑社会和广大群众的承受能力;要把政府合理引导和充分发挥群众首创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各有关部门既要积极推动和指导改革,又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各方面大胆进行改革探索;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

     搞好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对现有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制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完善国有资产流动办法。对自治区监管的重点骨干企业,着重解决好国有独资和一股独大的问题,通过吸纳非公有资本入股或转让部分国有股权等方式,加快产权重组,改善股权结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大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组的力度。对未授权监管的区直企业,要通过股份制、兼并、转让、拍卖等多种形式,加大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对国有中小型企业,要进行产权结构调整和改制,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建立灵活多样的组织和经营形式。已经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要在规范化运作上下功夫,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保护好职工的权益。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在国企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过程中,国有产权价款必须优先用于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支付补偿金、移交社会保险费等。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争取在2005年完成全区国企改制工作。

     对完成公司制改造的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新机制,探索岗位工资、年薪制、持有股权、股票期权等多种薪酬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国有重点企业推行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继续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支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抓紧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使非公有制企业在产业准入、财政金融支持和使用生产要素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及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法律未禁止的其他领域。改革政府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在注册、经营、增项、转业等各个方面的审批管理,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行政服务。鼓励和支持银行创新信贷业务,满足民营企业多种融资需求;稳妥发展民间担保机构,不断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股票上市解决资金问题。

     按照国家关于垄断行业改革的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自治区电力、民航、铁路、公路等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制定我区的各项配套方案及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建立健全价格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定和实施电价改革配套办法,开展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接交易的试点工作。开展农业用水终端水价试点,扩大阶梯式水价实施范围。

     (二)深化农村牧区改革,为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坚持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牧民的各项合法权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土地、草牧场使用权流转办法,将市场机制引入土地草牧场承包制,探索以土地草牧场依法入股、转让、出租或合伙经营等方式参与收益,促进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拍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鼓励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农业“四荒”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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