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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资格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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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出口企业资格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外贸法》第十六条;

  二、《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D?D四十二条;

  三、《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2号)第十三、十九条。

申请条件:

  一、2006年焦炭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76号公告)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年产量在60万吨(含)以上,铸造焦企业年产量在50万吨(含)以上(以上均以国家统计局统计为准);2004年焦炭出口供货在20万吨(含)以上;

  3、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炼焦行业(HT/T126-2003)中规定的二级标准。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炼焦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6297-1998)》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取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评估达到环保要求,必须具有审批权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6、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近三年(2002-2004年)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12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或具有焦炭内贸经营范围,且2002-2004年年均出口供货在30万吨(含)以上;

  3、出口产品须从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或进入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标准》企业名单的企业购买,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货源企业证明以及双方的购销发票;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近三年(2002-2004年)每年均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西部地区可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1家近三年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的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3、4、5相关标准,生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上第(一)条3、4、5相关标准;

  (四)近三年(2002-2004年)有边境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地区可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不超过3家近三年(2002-2004年)有边境贸易焦炭出口实绩的边贸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3、4、5相关标准,生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上第(一)条3、4、5相关标准;

  (五)凡有符合标准(一)、(二)的企业的西部地区,不再享受(三)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2006年稀土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5年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2、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标准、相关产业政策;2004年出口供货量达到1500吨以上或出口供货金额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4、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评估达标并出具当年度达标排放的环境监测报告;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6、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7、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8、未达到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2-2004)年均稀土出口数量在500吨以上或近三年年均稀土出口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三年(2002-2004)年均稀土出口数量在500吨以上或近三年(2002-2004)年均稀土出口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3、自实施之日起,出口产品须来自符合以上生产企业标准1、3、4、5、6、7款要求的企业,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及相关增值税发票和供货企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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