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办事指南
法律援助申请程序
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为:
(一)法律咨询
(二)领取申请表
(三)递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四)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案件及经济善审查在20天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签订法律援助合同――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
终止法律援助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终止法律援助
(一)以欺诈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获得足以支付律师费用的资产的;
(三)有新证据证明给予法律援助的理由不再成立的。
受援人应履行的义务
受援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受援人享有的权利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经济困难标准
公民困难的标准是按本市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掌握
法律援助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资格证明。
法律援助的管辖
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则管辖: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职责
一、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三、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的宣传教育。
四、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
五、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六、完成上级和街道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民事诉讼,非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应聘担任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法律顾问。
八、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协助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
九、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十一、协助司法助理员调解疑难、民间纠纷,指导、管理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行政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和街道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