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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具体事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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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1.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1)选民登记;

2)户口登记;

3)兵役登记;

4)婚姻登记;

5)入学、就业;

6)办理公证事务;

7)前往边境管理区;

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9)参与诉讼活动;

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13)参与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16)提取汇款、邮件;

17)寄卖物品;

18)办理其他事务。

2.1989年《公安部印发<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的通知》中,对"办理其他事务"作了某些补充说明:

1)报考各类高等学校或者中等职业、专业学校;

2)提前支取定期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单据挂失,支取银行汇票、本票、现金支票、旅行支票、信用卡和汇兑款项;

3)办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

4)办理计划生育手续;

5)申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事项;

6)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

7)申请前往边防禁区、经济特区、戒严区通行证件;

8)申领出海渔民、船民证件和船舶证簿;

9)办理海关手续;

10)报名参加文艺、体育竞赛或者比赛;

11)私人房屋产权登记;

12)使用银行支票购买商品;

13)办理拍卖、典当、租赁手续和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14)办理印刷业务;

15)刻制印章;

16)认领走失儿童和认领遗失物品;

17)借阅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资料;

18)进入党政军机关等部门;

19)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20)各部门认为需要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以证明身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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