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8、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二、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三、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登记程序: 出示证件 → 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审查、颁发《结婚证》。
五、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婚姻证书费9元/对。
七、婚姻登记处全工作日登记。
八、投诉监督:结婚登记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区民政局监察室或办公室投诉、举报或向民政局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