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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口与计生委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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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 173)精神,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作如下规定。

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定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承办机关”) 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取证。对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

二、作出征收决定。调查终结后,征收机关或承办机关的负责人和办案人员应当进行集体研究,并作出征收决定。

三、审批。委托征收的案件,承办机关在制作《征收决定书》前,应当及时将拟定意见报征收机关审核批准。

四、送达。《缴纳社会抚养费通知书》、《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通知书》、《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应由执法人员直接送达当事人,同时应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五、执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缴纳社会抚养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缴纳社会抚养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当地社会抚养费代收机构一次性缴清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清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实际困难的标准由旗县市区自行确定),应当自收到《缴纳社会抚养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或承办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征收机关或承办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六、强制执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征收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立卷归档。案件卷宗在办案终结后,应由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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