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有关农牧林水各业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2)、负责编制东河区农业、牧业、林业、农田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指导、参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和农村市场建设,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4)、负责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5)、负责东河区农业、牧业、林业、农田水利行政管理工作,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牧业、林业、水利自然资源;负责农牧林水业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及农机管理、兽医卫生监理、草原监理、动植物检疫工作。
(6)、组织指导农牧业生产和抗灾减灾工作,负责畜禽疫病防治,实施“种子工程”,促进畜禽良种推广。
(7)、负责辖区内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负责新、改、扩建水利建设项目和取水许可证的审核申报;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及出售审批。
(8)、会同有关部门计划、分配、管理农、牧、林、水各类专项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东河区防凌、防汛、抗旱及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10)、负责东河区生态建设工程,加强各类防风林、生态林、经济林等园林建设。
(11)、负责管理农业、牧业、林业、农田水利等行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科技宣传等工作。
(12)、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林业案件;组织、指导、检查、监督林业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
(13)、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