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制定东河区财经方面的审计规章并监督执行。
(2)向区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审计规章的建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旱灾行审计;对区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基建项目进行审计;对区属各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4)向区人民政府和包头市审计局提交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5)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6)受区纪检委、区委组织部和区直属部门的委托,组织实施区属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7)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的质量,组织审计业务培训。
(8)负责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区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
(9)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2、承担的业务和种类
(1)预算执行审计
(2)财务收支审计
(3)经济责任审计
(4)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5)竣工结算审计
(6)授权项目审计
(7)其它项目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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