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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审:东河区卫生局 2、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149号)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3、许可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需提交的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4)医疗机构地段图、建筑设计平面图;(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7)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8)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5、许可方式:设置审批。 6、许可的程序:(1)申请;(2)东河区卫生局受理、实地考察、初审、上报市卫生局;(3)市卫生局实地考察、复审和决定。(4)经审核合格,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承办科室:东河区卫生局医政科 联系电话:695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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