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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审:东河区卫生局 2、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149号)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 3、许可条件: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4、需提交的材料:(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文件。 5、许可方式:设置审批。 6、许可的程序:(1)申请;(2)经东河区卫生局初审,出具符合我区设置规划的证明文件并上报市卫生局;(3)市卫生局审核合格,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承办科室:东河区卫生局医政科 联系电话:695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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