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主体:区卫生局
2、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
3、许可条件: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规范规定。
4、提交材料:预评价报告包括: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②建设项目概况;③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④对拟定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技术分析和评价;⑤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⑥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⑦预评价报告结论等。
5、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6、许可方式:承诺办理。
7、许可程序:(1)受理;(2)资料审查;(3)现场验收;(4)审批。
8、期限:条件齐全,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5个工作日。
承办科室:卫生法制与监督科
联系电话:6959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