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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主体:区卫生局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3、许可条件:符合《食品卫生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规范规定。 4、提交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包括:生产加工场所总平面图、功能间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3)卫生许可证审核材料(包括: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4)产品原料、添加剂、营养剂的卫生许可证及检验合格证明等;(5)提供试生产食品的卫生检验报告;(6)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7)卫生管理机构、制度等;(8)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机构、设备、项目及人员情况等。 5、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6、许可方式:承诺办理。 7、许可程序:(1)申请;(2)受理;(3)资料审查;(4)现场勘察;(5)样品监测;(6)审批;(7)发证。 8、期限:条件齐全,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5个工作日。 承办科室:食品文书监督科 联系电话:4114316、411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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