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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6号令)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及工作实践,制定具体办事程序:
1、受理申请。由经营者申请提供照片、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2、无特殊情况,每周三下午为验收场地时间,验收完毕后,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3、验收时需严格按照各项或经营标准验收(包括周边环境、室内环境、消防安全、噪声、灯光、音响等相关条件)。
4、报文体股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