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2、检查场所的相关证照及各项规章制度等。
3、检查经营场所及经营状况。
4、专项内容检查(包括噪声、环境卫生、安全情况等)。
5、查处各种违章、违法经营活动,填写《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6、对违章、违规经营进行取证,按情节轻重下发《文化经营场所整改通知书》或《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
7、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8、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论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9、对可按简易程序进行的可做当场处罚。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文化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10、对有关物品依《行政处罚法》实行登记保存。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接收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11、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于当日一律登记入库,夜间查缴的物品次日入库,要有承办人,保管员签字办理入库手续;出库时要有处罚人、办事人、领导签字。
12、当日收取的罚款,当日交回财务,如有特殊原因,第二天必须交回,三天不交按挪用公款处理。
13、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需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整,收集有关证据。
14、调查时,要制作询问或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15、调查终结,要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1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制作《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
1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收到的日期,签名或盖章。
18、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目装订,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