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事
企业申办
企业变更
准营申办
企业年检
企业歇业
企业纳税
生产安全
破产注销
消防安全
质量检查
财政税收
工商管理
对外贸易
绿化环境
人才培训
劳动保障
城市建设
物价管理
政府采购
市民办事
表格下载

首页 > 公共服务 > 企业 > 企业纳税 > 正文

注销税务登记
   访问次数:

()注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1.                        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2.                        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迁达地成为纳税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手续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3.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报报告。

()注销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注销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注销。

上一篇:变更税务登记
下一篇:税款缴纳的方式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返回上一页】    【关闭窗口】
主办: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     Copyright © 2008     运行管理:包头市东河区信息网络中心
承办:科恩网络软件有限公司     蒙ICP备06002822号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5.0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