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包府发[2007]15号《包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包头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统称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东河区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行为,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采购的行为。
三、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对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另等手段规避政府招标采购,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项目,都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并且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项目立项、采购过程和资金结算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六、采购资金采取先归集后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的办法。
七、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东 河 区 财 政 局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