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事
企业申办
企业变更
准营申办
企业年检
企业歇业
企业纳税
生产安全
破产注销
消防安全
质量检查
财政税收
工商管理
对外贸易
绿化环境
人才培训
劳动保障
城市建设
物价管理
政府采购
市民办事
表格下载

首页 > 公共服务 > 企业 > 质量检查 > 正文

认证机构设立/重新审批指南
   访问次数:
一、 申请人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名称预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 取得境外机构注册资格的审核员,需到中国国家认证人员培训认可委员会(CNAT)进行资质核查,以取得审核员CNAT确认件。
        三、 申请人填写《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书》。
        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提交《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书》及申请书要求所附的材料(对已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提交《认证机构重新审批申请书》,文件提交期限为2002年6月15日之前)。
        四、 国家认监委对材料进行审核:
        1. 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国家认监委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再次提交仍然不符合要求时,退回申请书,向申请人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如仍有申请意向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2. 材料符合要求时,国家认监委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五、正式接受申请后,认监委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通知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发出《不批准通知书》;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发出《批准通知书》。
        七、申请人持国家认监委发出的《批准通知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重新登记期限:2002年7月31日之前)。
        八、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应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到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在外经贸部批准后,持外经贸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国家认监委发出的《批准通知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九、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到国家认监委领取《认证机构设立批准书》 (或《外资认证机构设立批准书》)。
        十、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应按《认证机构设立批准书》规定的要求和期限通过中国国家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的评审、资格认可。
 
上一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下一篇:没有了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返回上一页】    【关闭窗口】
主办: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     Copyright © 2008     运行管理:包头市东河区信息网络中心
承办:科恩网络软件有限公司     蒙ICP备06002822号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5.0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