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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人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名称预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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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取得境外机构注册资格的审核员,需到中国国家认证人员培训认可委员会(CNAT)进行资质核查,以取得审核员CNAT确认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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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请人填写《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书》。 |
| 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提交《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书》及申请书要求所附的材料(对已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提交《认证机构重新审批申请书》,文件提交期限为2002年6月15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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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国家认监委对材料进行审核: |
| 1. 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国家认监委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再次提交仍然不符合要求时,退回申请书,向申请人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如仍有申请意向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
| 2. 材料符合要求时,国家认监委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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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正式接受申请后,认监委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通知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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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发出《不批准通知书》;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发出《批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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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人持国家认监委发出的《批准通知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重新登记期限:2002年7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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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应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到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在外经贸部批准后,持外经贸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国家认监委发出的《批准通知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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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到国家认监委领取《认证机构设立批准书》 (或《外资认证机构设立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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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应按《认证机构设立批准书》规定的要求和期限通过中国国家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的评审、资格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