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事
企业申办
企业变更
准营申办
企业年检
企业歇业
企业纳税
生产安全
破产注销
消防安全
质量检查
财政税收
工商管理
对外贸易
绿化环境
人才培训
劳动保障
城市建设
物价管理
政府采购
市民办事
表格下载

首页 > 公共服务 > 企业 > 准营申办 > 正文

申请经营单位营业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访问次数:

申请经营单位的营业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经营单位设立应提交的文件:

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经营单位开业登记注册书》;

由隶属的法人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返回上一页】    【关闭窗口】
主办: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     Copyright © 2008     运行管理:包头市东河区信息网络中心
承办:科恩网络软件有限公司     蒙ICP备06002822号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5.0或以上